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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院老人到商场购物摔倒致死,家属索赔78万,法院:养老院无须担责

养老律师 养老运营消消乐
2024-10-07

图源:摄图网


▲本文经原创作者 养老律师 授权首发于微信公众号 养老运营消消乐,题图:摄图网。未经授权,禁止转载。经授权后,务必在文章开头处和结尾处注明来源和作者(作者栏须写上作者:养老律师),否则追究责任。


近期看到这么一个案件。说的是养老院一老人外出到商场购物,在搭乘商场手扶自动电梯时摔倒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家属质疑养老院未尽到妥善管理及看护义务,遂将养老院起诉至当地法院,要求养老院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共计78万余元


养老院和家属,双方各有说法,究竟谁该担责?




案情介绍


由于没时间照顾金某,家人把金某送往了养老院,经过评估,定为自理老人,缴纳了押金及服务费并签订了《养老院免责协议》《养老院入住协议书》《养老院护理级别协议》《入住风险告知书》,对双方的权利义务作了明确规定,约定了养老院为金某提供安全住所、生活护理、医疗护理等服务。


某天上午,金某独自外出到某商场购物,金某在搭乘商场手扶自动电梯时摔倒受伤,后被送至医院就诊,诊断为头面部外伤,并住院治疗。两天后,金某被医护人员发现晕至病房沙发上,后经抢救无效死亡,死亡诊断为一级脑外伤、脑梗塞


事后,金某家属坚持认为养老院未依约履行安全保障义务,未尽到看护责任,对事故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故起诉要求养老院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和丧葬费等共计78万余元。


养老院负责人认为:金某与养老院签订协议约定,甲方实行开放式管理,不限制乙方外出自由(除另有约定外),但对乙方外出期间发生的一切问题均不承担责任。金某入住养老院,生活为可自理,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且其结果发生,系自行外出所致,责任应由老人和商场承担。金某死亡和养老院没有因果关系。





案件争议


本案属于老年人在养老机构托养期间离院外出后发生意外死亡引发的养老服务纠纷案件,案件的争议焦点在于养老院作为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人,是否存在过错及对老年人死亡后果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老人家属认为养老机构未尽安全保障义务、未尽护理之责,存在重大过错。





审理判决


本案中虽已发生损害结果,但该结果发生与院方行为无直接关系,故院方应不承担责任。


第一,案例中养老院对老人进行了规范的评估检查,证明了老人身体的状态,具有了相当有力的证据。


第二,根据双方签订的《养老院免责协议》《养老院入住协议书》《养老院护理级别协议》《入住风险告知书》内容,机构评定老人护理级别为自理,老人家属与养老院签订的养老协议中,养老院实行开放式管理,不限制金某外出自由,没有约定老人外出必须由工作人员陪同,对老人外出期间发生的一切问题不承担责任。因此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养老院对金某自行外出及外出期间发生的人身损害不承担责任。


第三,金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与养老院签订的普通护理协议,不属于病情危重、随时需要抢救和监护的病人的特别护理范畴,养老院无必要也没有权力限制其外出。如果强求养老院在老人外出期间也提供与其在养老院同样的看护服务,与老人所支付的费用相比,明显属于权利义务不对称。


第四,金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能够自理并有独立的思想,理应对独自外出存在的潜在风险有一定认知。按照法律规定,金某系自行外出后,在商场搭乘电梯时摔伤后死亡,养老院与金某的摔伤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养老院对金某不构成侵犯生命健康权。


第五,金某自行离开养老院,其自身未能尽到必要的安全注意义务,是造成损害发生的重要原因,应自行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六,老人家属未能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死者的意外死亡与养老院有关。


第七,老人家属无充分证据证明老人的意外死亡与养老院的养老护理之间有必然的因果关系。


因此,法院判决驳回家属的诉讼请求。家属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二条   当事人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当事人一方违约造成对方损失,对方对损失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减少相应的损失赔偿额。





律师分析


被告养老院已给案例中的金某进行入住评估并签署相关协议,该合同履行与被托养人因外出摔倒死亡之间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养老机构已经尽到照料、通知义务的,应认定对被托养人死亡不承担赔偿责任,以维护养老民营企业健康发展。


养老机构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即其对损害结果的发生是否存在过错及过错程度,是判定养老机构对损害结果发生是否承担责任的主要考量,也是法院审理此类案件的审查重点。


养老院在服务过程中管理有效、服务规范,加上院方具有法院“审理认定”的有效记录作证据,确保养老院尽到了自己应尽的义务,避免了责任风险


一、分析点评


符合标准要求的设施配置以及规范的服务流程是降低服务风险的最好办法。


本案例中,院方需要吸取教训的地方:


1、按照健康状况量身定制养老服务合同。养老机构应当个性化定制养老服务合同或者设置个性化条款,根据老年人的实际状况确定护理等级、服务范围,约定双方责任分担,避免纠纷发生后因举证不利承担赔偿责任。


2、重视老年人出入行为管理。养老机构应高度重视老年人出入行为管理,建立并向老年人及其家属告知相关管理制度。


3、明确约定安全保障义务。老年人发生伤亡事故的,养老机构是否承担责任、承担多少责任需要结合事故前后的行为综合确定:事故发生前,养老机构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事故发生后,养老机构是否尽到救助义务。养老机构应根据自身服务能力,在《养老服务合同》中载明自身依法能够承担的安保、救助义务,并确保老年人、家属知悉。


4、养老院在平时可利用各种手段,向老人作有关安全方面的宣传。同时,入住养老院的人员及其亲属,也应明白自身的相关权利、义务和责任。



二、改进建议


1、养老机构应当完善入住协议的签订及日常管理


养老机构应当与入住老人或其家属签订入住协议,协议中应确定护理级别、既往病史和双方权利义务等。明确合理的照护等级,有利于为老人提供有针对性的服务,减少因服务疏失引发的风险。


在事故纠纷发生时,入住协议也可作为证据提交,有助于查清案件事实,合理划分各方的责任。养老机构也应当为入住老年人建立健康档案并定期体检,及时发现和治疗早期疾病,保障老年人的身体健康。


2、完善入院评估机制


在老人入住养老院之前,应完整地评估健康状况,告知老人及其监护人可能存在的风险、签订风险告知书,并明确隐瞒健康状况时的责任承担问题。当然,养老院不能借此不合理地免除自身责任。


入院后老人的健康状况会随时间推移发生缓慢或剧烈的改变,养老院应建立定期体检评估与即时体检治疗相结合的体检机制,实时监控老人的健康数据,应对预期风险,降低风险损失。


3、关注入住老人的心理健康, 及时进行情绪疏导


在养老机构中的入住老人在其生理需求得到满足的同时自然也要追求心理需求的满足,然而由于身体衰老、生理疾病、缺乏子女陪伴交流等各种因素造成老年人心理上的压力,相应的心理需求并未得到有效满足


日常照护过程中,养老机构应当关注老人的心理健康,养老护理员应保持友善和耐心的态度对待老人,如发现老人存在不良情绪或异常心理状态时,要对老人予以关注,及时进行情绪疏导和交流沟通,帮助老人缓解心理压力。应当注意到,特别在养老机构封闭管理期间,养老机构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可以定期举办一些文体娱乐活动,丰富自理老人的生活,使老人们保持积极乐观的生活态度。


在养老机构入住评估过程中除了要重视心理状况评估点击跳转可以见评估,养老机构更应当重视对入院老人的持续性心理评估,及时将情况反馈给家属等。



4、加强规范养老护理员操作技能培训工作


一家优秀的养老机构,应该具备一套正规的护理人员培训体系。


因为护理人员面对的就是老人,提高养老护理员人员的护理技能和安全意识,这是机构负责人所必须重视的。


而且养老护理员的所言所行,代表的都不是个人,而是一个机构,一个行业。


5、意外发生时应采取及时的救助措施


为了防范和减少承担责任的风险,首先要做到意外情况发生及时地发现,其次要做到及时妥善处理。可以通过相关区域安装监控视频及床位呼叫按铃、加强工作人员巡视检查,尤其是夜间检查等方式及时发现异常情况。


有条件的养老机构内可以配备一定数量的医护人员或者对护理员进行培训,发生意外情况时采取一些临时的紧急救助措施,同时要及时拨打急救电话或将老人送往附近医院进行专业诊治。


纠纷案例中,常见情况是养老机构联系了老人家属,等待家属赶到后才作出是否送医治疗的决定,这种做法违反了救治优先原则,存在较大风险


6、做好跌倒风险防范工作


摔倒风险是强制性国家标准《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中提出的九种服务安全风险之一,也是养老服务过程中的常见风险


老人摔倒的风险度会比较高,老年人随着年龄的增长,可能会因为各种原因导致骨质疏松,在跌倒时容易引起骨折,骨折后长期卧床会导致各种机能下降,容易引起肌肉萎缩或深静脉血栓。


老人在摔倒,发生骨折后,长时间卧床还容易出现坠积性肺炎,如果病情比较严重,可能还会发展为重症肺炎,引起患者出现一系列不良并发症,甚至会引发脑膜炎等,重则会危及生命。





笔者看法


随着养老机构的兴起,老人入住比率的不断升高,相应的各种纠纷也随之产生,养老运营消消乐认为产生纠纷的大部分涉及到养老机构是否尽到相应护理职责所产生的法律责任问题。


要明确的是,老人到养老院养老,只是将老人的起居生活交由养老院负责,而不是将所有的赡养义务或监护职责都交由养老院承担


但由于服务对象的特殊性,安全保障义务是养老机构的法定义务,在老人发生意外事件时应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救助,及时积极与家属沟通相关情况,并针对老年人的生理特点改善居住条件,增加各种便于老人生活的各种设施,并且提高对护理人员的管理,增强护理人员的专业能力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老人的安全也是养老院的安全,一旦老人发生突发事件,养老机构应采取有效措施积极进行救助。并且,要着重提高护理人员的责任心和专业技术水平,做好突发应急处置事项预案,切勿疏忽大意、侥幸避免,致事故扩大,后悔莫及。


养老机构负责人要重视并做好安全应急预案工作,特别是应加强日常工作的操作规范管理,防范各类风险事故。


本文仅供参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作者:养老律师,来源:养老运营消消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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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规定:2022年1月1日起,我国的养老行业新国标、养老服务领域第一项强制性国家标准《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全面正式生效实施,养老机构必须遵照执行。其中九种养老机构日常服务过程中的常见风险,简称“九防”,包括噎食、食品药品误食、压伤、烫伤、坠床、跌倒、他伤和自伤、走失、文娱活动意外等。


根据民政部要求,对未及时建立安全规范台帐,既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他强制性国家标准,同时又不符合《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的养老院,依法依规限期整治到位;拒不整治或无法完成整治的,依法予以取缔


养老机构,可以按照《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分解量化的50项具体检查指标开展对标自查,对存在问题按照我们这套对应资料(包含围绕《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的11项配套行业标准+“九防对应资料”)逐一整改、建立工作台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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